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3-16
实施时间: 2005-3-16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65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三款修改为:“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二、第六条一款修改为:“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款内容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