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6]3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6
实施时间: 2006-11-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合同电子备案数据是审核、办理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各地在审核企业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前,应将出口企业备案的纸质凭证与电子备案数据逐一认真核对,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用电子备案数据审核备案货物的出口退税。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