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6]19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9
实施时间: 2006-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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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凡我省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用计算机和配套的税控器具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手工版、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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