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02]1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2-26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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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35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55元,取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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