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林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薪[1994]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厅
发文时间: 1994-6-30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6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3]375号文《关于调整林业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调整林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原则
  (一)坚持以岗位劳动测定为基础,主要根据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严格界定艰苦岗位的范围,在正确区分劳动差别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津贴标准。
  (二)坚持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向技术要求高,责任重岗位倾斜的原则,严格考核制度,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真正鼓励职工在一线艰苦岗位积极劳动,以达到提高劳动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