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7]20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6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超出《通知》规定幅度的,以及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确有必要在2007年度内进行调整的,应按《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