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06]2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14
实施时间: 2006-7-14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济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培训行为,不断提高我省会计队伍素质,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十四......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