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5]2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
实施时间: 2005-7-2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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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一是规范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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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三款,“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