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5]4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6
实施时间: 2005-2-6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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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时间和资料。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企业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向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申请时除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15号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报送总机构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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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