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增值税销货清单代码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4]3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9
实施时间: 2004-10-19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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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的管理,适应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要求,现将变更增值税销货清单代码编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货清单代码编制规则
  销货清单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别代表国税机关、行政区划、年份、行业代码、销货清单种类、联次,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税务机关代码,1代表国家税务局;
  第2、3、4、5位为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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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