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4]29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
实施时间: 2004-9-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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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8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严格出口退税审核,进一步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流程,各市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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