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4]2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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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对本地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于8月底前将检测机构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局,由省局从中择优选择确认后公布名单。在名单公布之前,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省局原已指定的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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