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监控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37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5
实施时间: 2003-12-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75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环节的监控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在全面总结和吸取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监控管理。重点监控以下内容:
  (一)收购数量。可通过实地查验货物、查看库存等方法,对每户企业建立农产品收购记录资料,对收购的农产品库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将每次查看的农产品数量、体积,堆放位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将前后记录情况与企业出入库记录,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