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3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7
实施时间: 2003-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7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近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机构的函》(鲁中银财[2003]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予以确认,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确认名单的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属分行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二、上述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缴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