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系统公务用车购置、处置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4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1
实施时间: 2003-2-2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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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国税系统公务用车的管理,现就公务用车管理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务用车购置问题
  1、公务用车购置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车辆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的标准,小轿车的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
  2、今后各级国税局在申请购置公务用车时,除说明购车 原因外,还应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本单位的领导职数、在职人数、现有车辆数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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