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57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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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的要求,现就粮食收购行业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农民生产者个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均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抵扣增值税及会计入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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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中规定的发票种类代码编制规则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