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49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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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在财政部未作明确规定之前,现对免抵退税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纳税申报)出现错误的,可在当期进行调整。如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
  (一)外销收入的调整
  1、 免抵退税申报外销收入小于纳税申报外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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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