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苏劳社险[2007]2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10-25
实施时间: 2007-10-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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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登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时,记载的1996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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