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03]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6-24
实施时间: 2003-6-2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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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用途及提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协字第12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事务所积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应作为“长期负债”,“职业风险基金按照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明确了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计提基数、计提比例及用途。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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