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事局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社[2006]12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8-16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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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执行,即:烈士8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20个月基本工资。
  因公牺牲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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