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45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7
实施时间: 2002-9-17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当前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范围必须经审核确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一般以文件形式只确定汇总(合并)纳税的二级成员企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在山东省区域内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