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11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5
实施时间: 2005-8-25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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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国税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适用范围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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