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1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5
实施时间: 2005-8-15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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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的重要性,本着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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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