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6]0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3-14
实施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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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3、近5年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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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