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4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2
实施时间: 2005-4-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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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防伪税控服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级国税机关或内部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得兴办或参股防伪税控推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商业性公司,凡有以上行为的,必须立即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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