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4
实施时间: 2005-3-24
失效时间: 2009-1-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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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流转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9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调整补充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国税局审批;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市、县级审批权限,并及时报省局备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退增值税申请资料不再报送省局,资料份数、审批程序等由各市国税局按确定后的审批权限进行相应调整。
  二、各地应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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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2009年1月22日颁布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国税函[2009]23号)的规定,本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