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19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2-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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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确认问题
  对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确认,原则上由县(市、区)国税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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