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19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2-31
失效时间: 2009-1-22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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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按照下放权限,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的要求,现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下放审批权限,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一)当年预计及上年实际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省局审批管理,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或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级的审批权限。每年一季度前,应完成当年度减免退税审批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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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不必报送第③项资料”,第二条第四款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函[2009]2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2
实施时间:200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