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1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8
实施时间: 2004-7-2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4年7月1日后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按规定持有关资料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审核无误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手续。
  二、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附表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税务师事务所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