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4]13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7
实施时间: 2004-9-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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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及代扣代缴义务问题
  劳务公司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人员,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务人员为劳务公司的雇员,劳务公司是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务人员为用工单位雇员,用工单位是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人员既没有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只有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整体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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