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04]24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8
实施时间: 2004-9-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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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票[20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入场券的式样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设计方案,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套印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市局统一组织印制。使用票据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企业冠名发票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二、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指定部门、安排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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