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4]17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4-11-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便于识别普通发票真伪。结合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契机,针对全市发票管理现状,我局对部分普通通用发票进行了简并(简并后的发票为双排号码)。现将简并后的发票名称和适用范围等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如下:
  一、简并后的普通发票名称 及适用范围
  (一)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名称及适用范围
  1、交通运输业。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自开票纳税人收取公路、内河、近海、内海货物运输费用时开具使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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