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5]1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解决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个体工商户实行“双委托”后,为方便其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实行按月缴纳。
  二、关于一次收取多年房屋租金房产税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9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一次取得多年租金的,房产税在租赁期内按年缴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31
实施时间:2016-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