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7]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6-5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8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了确保《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7号)顺利执行,现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弹性)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再次申请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
  2、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doc    
2:(再次)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doc    
3: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doc    
4:(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doc    
5: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doc    
6: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