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5]9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
实施时间: 2005-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7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返还给原债转股企业。具体规定是:
  (一)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增加利润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