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社保费征收主体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1]13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2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社保费征收主体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湘地税发[2000]95号)文件规定,经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仍由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负责管理。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你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省社保局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用《税收专用缴款书》征缴入省金库,由省财政及时、全额划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