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8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1
实施时间: 2004-6-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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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一、严格控制现金退税范围
  为减少现金退税数量,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税款退付;对确实不开设结算账户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确定的范围,为需退税且无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办理现金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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