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8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5
实施时间: 2004-6-1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5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开具的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需退送国税机关。目前我省多数国税机关和国库一直按此规定执行,但也有个别地方的国税机关没有掌握这一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9号)要求,为了加强国内增值税抵扣管理,各地国税机关与国库要加强合作,国库应将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及时退送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应每月核对票证与报表的税款数额,保证票证完整无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