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28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76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来,一些基层税务干部反映我区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管开具项目的性质,一律按照随征率(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和税款的流失。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公平税负,防止税款流失,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