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告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8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8
实施时间: 2004-5-28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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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民增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山东省国税局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将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至最高点,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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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