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7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9
实施时间: 2004-5-19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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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扶持力度,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局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将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至最高点,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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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