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五批备案名单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54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6
实施时间: 2007-10-2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五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贸函〔2007〕110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贸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五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贸函[2007]1108号
  
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二手交易市场(中心)备案名单(第五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