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财综[2001]23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2-16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3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收取款项。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的规定,为履行或代行政府管理职能,按规定收取罚没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