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业务统一发票》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国税函[2004]172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7
实施时间: 2004-8-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3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增值税《收购业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税收管理漏洞,重点打击利用“收购发票”虚抵、骗抵增值税的偷逃税行为,提高增值税征管水平,现就加强“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购发票”是增值税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凭据。由于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开具的“收购发票”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回收的废旧物资而开出的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收购发票”进行严格管理。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