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0
实施时间: 2004-1-20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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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的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部分农产品,依据财税字[1995]52号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简称《注释》)中的范围进行界定,具体如下: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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