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3]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5
实施时间: 2003-3-1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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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审核把关,切实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审核严格、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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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