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税]发[2001]657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0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2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扶持我区上市公司的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可再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的照顾。
  二、上市公司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已按照国家法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律从2001年起,再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的照顾。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