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检查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税二]发[2000]36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6
实施时间: 2000-1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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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自核自缴报表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企业在按月或季预缴中少缴的所得税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二、查出应纳税所得额补税问题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对查出的企业多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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