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审计处理处罚款项收缴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审发[2000]5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0-4-13
实施时间: 2000-4-1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9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审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宁政发(2000)25号],现将审计处理处罚款项收缴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审计机关做出收缴决定的款项,按现行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及款项的性质,分别由各级税务部门和与款项有关的执收执罚部门负责收缴入库。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执行,并在30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
  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隐瞒的应缴财政规费收入和其他预算收入做出收缴的处理决定时,同时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连同《审计决定书》抄送主管被审单位的执收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