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5]5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0
实施时间: 2005-7-20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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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对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一)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即减免税审批)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未经免税资格认定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二条要求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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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津国税流[2008]3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31
实施时间:2009-1-1